国办为公共场所空调温度设限

日期:2010-08-24  【字体: 】  【打印此文

        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

  通知指出,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 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要求,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通知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此外,国办也提出,应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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